(2016)豫14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传海诉王可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海,王可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83号原告孙传海,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王中吴村102号。被告王可中,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王中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海诉被告王可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传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