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破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破字第5-12号申请人: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3月16日,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棉集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虽经两次重整关系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担保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组计划草案,但该重整计划草案充分考虑了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各方的利益,符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批准。经与担保债权人沟通,为保障其担保债权不受损失,4月14日市供销社决定同意由保证人南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抵押优先权未受清偿部分由该公司在红棉集团的应收债权中优先解决。本院认为: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各方主体实现共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强制批准,是破产法赋予法院的一项职能。(一)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相关条件。第一,享有3900万元抵押权之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除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得到部分清偿外,下余部分以及因延期清偿的损失将由南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在红棉集团的应收债权中优先解决。故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最终能全额清偿;第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7034264.67元将获得全额清偿,且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为76.67%,远高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8.46%的清偿比例;第四,重整计划草案中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二)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身具有可行性。第一,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重组计划草案以土地变性为手段,以改造开发为抓手,努力使企业可清偿的资产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该重整计划草案以最大限度清偿债务为目的,在清偿时间上和清偿比例上比破产清算优势明显,取得多方共赢的结果。综上,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大多数债权人及广大职工的要求,并未损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既得利益,故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批准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任万富审判员 杨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聪附:重整计划草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