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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海先与王俊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先,王俊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026号原告吕海先,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俊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先与被告王俊峰为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先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