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海先与王俊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先,王俊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026号原告吕海先,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俊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先与被告王俊峰为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先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