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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特2号申请人徐云毅。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振伟。被申请人张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云毅与被申请人沈振伟、张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徐云毅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