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特2号申请人徐云毅。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振伟。被申请人张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云毅与被申请人沈振伟、张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徐云毅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