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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任杰与东辽县白泉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东辽县白泉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571号原告:任杰,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庞伟国,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杰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又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