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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某、袁某甲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26号申请人安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袁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袁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袁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袁某丁,****年*月**日出生。监护人袁某戊,****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袁某戊,****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安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安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户的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安某继承所有。2、安某于****年*月*日前支付袁某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元。经查,被继承人安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袁某甲(于****年*月*日死亡)生育一个儿子,安某。安某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袁某甲的父亲袁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母亲董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袁某甲、袁某丁、袁某甲、袁某丙、袁某乙、袁某戊。被继承人安某某与袁某甲的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