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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新华与施伯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华,施伯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445号原告:赵新华。委托代理人:徐惠永,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梦蝶,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伯龙。委托代理人:程晓莉,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华与被告施伯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新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史 慧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