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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庆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庆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75号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缪郢社区凤台国税局后。法定代表人:王涛。被告:刘庆磊,凤台县供电局抄表员,(长途汽车站东50米)。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台县布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