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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某某某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95年7月2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杜宏斌,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露露,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韩庆哲,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陈红远,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雅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苌建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学文、罗明帅,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新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