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守刚与河南新浦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刚,河南新浦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867号申请人马守刚,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新浦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守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中华、河南新浦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浦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217.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