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雪草与郑州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草,郑州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187号原告杨雪草,女,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郑州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崔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草诉被告郑州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雪草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