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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州系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州系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张伟锋,任书林,侯红正,张俊伟,张国法,李麦妮,冉超,丁永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644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郑州系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侯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被告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法定代表人冉超。被告张伟锋。被告任书林,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被告侯红正,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俊伟,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张国法,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李麦妮,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冉超。被告丁永飞,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州系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张伟锋、任书林、侯红正、张俊伟、张国法、李麦妮、冉超、丁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