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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金成、马小红与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马小红,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小红,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申请执行人杨金成、马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向申请执行人杨金���、马小红支案件款87243.3元、案件受理费328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杨金成、马小红曾于2015年6月17日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支付上述案件款,案号为(2015)灞执字第00671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金成、马小红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