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民初1106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1日��委托代理人孟凡保,禹州市文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5日。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按农村习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被告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家庭责任及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缺席未答辩。原告段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及被告长期不在家生活;3、证人张某丙(原被告之女)出庭作证,证明“我爸妈关系确实不太好。2012年我爸就不辞而别,至今未归。我爸我妈基本就不联系了,我爸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我妈身体也不太好,精神也有压力。我爸出去是因为跟着别的女的出去了,都有孩子了。这女的丈夫因为这还到文殊派出所报警了,文殊派出所有报警记录。这女的丈夫把我们老家的门都砸了。经常喝酒后就到家里闹事,还在我们家墙上写骂人的话。这两天回去,又看见有骂人的字。我母亲因为这个原因,家都不敢住了,所以后来搬到我们那住。我父亲自2012年���去后,就对我们不管不问。我母亲起诉与我父亲离婚后,因为法院通知他,他才回来两次,之前根本就不回家”;4、证人张某乙(原被告之女)出庭作证,证明“由于我妈没有生男孩,只生了我们两个女孩,我爸重男轻女,因此我爸妈关系不太好。2012年我爸外出至今未归,跟我妈只是偶尔有联系,我妈并不知道他住在哪里,他俩几年未共同生活了,我爸也未尽夫妻责任和义务。我爸跟着别的女的出去了,村里人都知道,现在他们都有孩子了。这女的丈夫因为这经常到我们家闹,砸我们家门,在我们家墙上写骂人的话。女的丈夫还到文殊派出所报警了,文殊派出所有报警记录。这两天又看见墙上有骂人的字。因为我母亲一个人在家,这女的丈夫一直这样闹,家都不敢住了,后来搬到我们那住。我父亲自2012年出去后,对我们不管不问。我母亲起诉与我父亲离婚后,他才回来两次,之前根本就不回家”。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自2012年7月份被告张某甲长期外出。原被告女儿张某乙、张某丙证明其父被告张某甲系与她人外出生活,对家庭不管不问,并造成原告无法继续在家居住生活;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前,被告没有回过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属于事实婚姻,是��法夫妻。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助,相互忠实,以有利于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被告长期外出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且与她人外出生活,已严重影响到了家庭和睦及夫妻的感情,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原、被告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