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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4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花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