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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冉光强与田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光强,田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538号原告冉光强,男,1973年12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田保刚,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冉光强与被告田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冉光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冉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