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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住龙岩市新罗区。因犯窝藏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池昌斌,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泉峰,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池昌斌、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新村路口处,发现张汉恭醉酒睡在一辆白色宝马车内,被告人陈某、王某上前盗得张汉恭的一部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诺基亚E66手机、一条金项链等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王某已将上述所盗物品归还失主张汉恭。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计12546元。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窝藏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7月7日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释放;2014年11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被告人陈某的缓刑判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司法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同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失主张汉恭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同案人王廷虎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12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陈某前罪已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及退还所盗物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及退还所盗物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盛  贺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附刑法的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