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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姜燕青与但亚俊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燕青,但亚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23号之一申请人:姜燕青,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但亚俊,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姜燕青因与被申请人但亚俊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但亚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了(2016)赣0104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但亚俊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但亚俊以申请人姜燕青在法律规定期限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但亚俊在法律规定期限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应依法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但亚俊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申请人姜燕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