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靳保磊与吴双龙、朱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双龙,靳保磊,朱贵芳,邢台品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双龙,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友印,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保磊,经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贵芳,个体。原审被告邢台品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港龙商业中心2号楼B-3-6室。法定代表人吴双龙,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双龙因与被上诉人靳保磊、被上诉人朱贵芳,原审被告邢台品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吴双龙向二审法院提出缓缴二审诉讼费申请,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立案部门批准,准许其缓交诉讼费至二审作出判决之前。2016年4月6日本院向上诉人吴双龙,送达了《上诉费催缴通知书》。由于上诉人吴双龙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诉讼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华青审 判 员 杨恩茂代理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姿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