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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桔乡大道3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4904-1。法定代表人:陈世敏。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3169-8。法定代表人:曾仁佩。申请执行人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鑫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