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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与田×、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田×,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83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19-107内A区。经营者郑文国。被告田×。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注册号430200000017363。法定代表人XX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田×、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瑞文五金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