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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林申请执行宋毅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宋毅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女,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宋毅堂,男,生于1964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林申请执行宋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50元、垫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宋毅堂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另案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宋毅堂银行存款7856.1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毅堂名下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毅堂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建筑面积为39.24㎡的商业用房一套、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建筑面积为88.36㎡的住房一套。但商业用房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已流拍,而住房已向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担保本金3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上述房屋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和三台县人民法院查封,法定抵押债权较大,故其房产暂不具备执行价值。另外,被执行人宋毅堂在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头道桥注册有叙永县汇金畜牧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头道桥城建开发公司联建房18号注册有叙永县希望饲料经营部,但上述企业均已未实际经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宋毅堂无其他银行、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商品房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毅堂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林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宋毅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刘林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宋毅堂银行存款7856.19元,按照申请执行人赵发霞与刘林的债权比例予以分配,故应在支付刘林6699.08元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