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钱华与尚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华,尚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7号原告:钱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尚嘉鑫,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华诉被告尚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7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