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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细姑与王莲莲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细姑,王莲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刑初5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细姑,女,汉族,农民,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龚声钢、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王莲莲,女,汉族,农民,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辩护人李小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细姑诉被告人王莲莲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细姑决定放弃追究被告人王莲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莲莲刑事部分的自诉。经本院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细姑撤回对被告人王莲莲故意伤害罪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章堪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人民陪审员  李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