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董国安于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安,梁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安,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被执行人梁玉章,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33号董国安于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信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