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艳与张岩、张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岩,张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艳。委托代理人王红艳。被告张岩。被告张娓。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号。负责人黄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0月6日10时许20分左右,张全利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号轿车,行驶至石黄高速公路黄骅方向102KM+500M处,在快车道内与前方因遇情况减速行驶的河北保定市驾驶人王志远驾驶的冀F×××××轿车追尾;致使F879NU车又与前方周锋驾驶的冀A×××××车追尾;致使冀A×××××车又与前方韩雨驾驶的冀T×××××车追尾。之后驾驶人张岩驾驶津N×××××轿车又与冀J×××××车追尾,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认定,张全利负第一次追尾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岩负第二次追尾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远、周锋、韩雨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60325元,因津N×××××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余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艳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000元,以上共计40000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的王艳个人账户,用户名:王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乐寿支行,卡号:62×××76),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岩、张娓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杜国江人民陪审员 任广瑞人民陪审员 李润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