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胡某。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原告魏某、被告胡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富民家园3期5栋602室房屋归胡某所有,被告胡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魏某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实际所有的洪泽惠民家园三期5栋602室的房产,该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章熙全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