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倪某某,男,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自2010年11月起,以给原告经营的砖厂组织民工做工为由向原告个人借款,其中2010年11月25日借款10000元,2011年1月10日借款50000元,2011年2月22日借款6000元,以上三次合计借款66000元,借款时均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底,原告王某某不再经营砖厂,之后多次催促被告倪某某结账,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王某某无奈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倪某某偿还借款66000元,并由被告倪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王某某诉状所提供的被告倪某某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查无此人。原告王某某亦承认所起诉的被告倪某某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艾 艳审判员 刘沙舟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