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捷支行与何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列支行,何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列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张春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世国,系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何暖,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捷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暖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