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兴华与施孝开、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兴华,施孝开,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036号原告施兴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施孝开,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燕,女,198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施兴华诉被告施孝开、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施兴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施兴华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954元。原告施兴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