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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裴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裴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裴有恒,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春林与裴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裴有恒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