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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连菊与张成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菊,张成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15号原告张连菊,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成才,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菊与被告张成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