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连菊与张成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菊,张成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15号原告张连菊,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成才,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菊与被告张成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