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缪东,田维忠等与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缪东,田维忠,田淑平,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节县永安镇滨江幼儿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缪东,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维忠,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淑平,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焕,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奉节县永安镇滨江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号。负责人:缪东,该幼儿园园长。再审申请人缪东、田维忠、田淑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奉节县永安镇滨江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缪东、田维忠、田淑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缪东、田维忠、田淑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东、田维忠、田淑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