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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与芜湖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芜湖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的饲料添加剂设备(具体名称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