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安孝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 �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36号罪犯安孝森,男,汉族,1999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萧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孝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安孝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孝森系未成年罪犯,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孝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未成年罪犯,其减刑幅度可从宽考虑。但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孝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