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吉林金龙金属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粟姆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金龙金属有限公司,佳木斯粟姆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金龙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延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粟姆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邹兆滨,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佳木斯粟姆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郊区冬梅社区,佳房权证号为郊字第20130130**号,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