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汉辉耀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青果灵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218号本院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对原告武汉辉耀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7民初1218号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民事裁定书中6处“耀辉”,应为“辉耀”。审 判 长 易珍春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