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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与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大龙翔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巩象潼,宋振周,宋述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62号原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开发区中路交叉路口。负责人:谢云,总经理。被告: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以北柳泉路西侧淄博活力生物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宋述峰,董事长。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巩象潼,总经理。被告:山东海大龙翔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科技工业园一帆路5号。法定代表人:宋振周,总经理。被告:巩象潼。被告:宋振周。被告:宋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大龙翔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巩象潼、宋述峰、宋振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大龙翔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巩象潼、宋述峰、宋振周存款5613.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淄字第01-12035**;01-1203514;01-1200099;01-1203269;01-1203268;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区淄字××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大龙翔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巩象潼、宋述峰、宋振周存款5613.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