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向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新和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