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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向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新和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