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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苏树根与刘贤钰、朱翠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根,刘贤钰,朱翠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096号原告苏树根。委托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贤钰。被告朱翠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1号楼B座16层。负责人苗笑一,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负责人黄智,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苏树根与被告刘贤钰、被告朱翠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树根撤回对被告刘贤钰、被告朱翠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