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藕仙与叶忠孝、陈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藕仙,叶忠孝,陈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406号原告:陈藕仙。被告:叶忠孝。被告:陈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藕仙与被告叶忠孝、陈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