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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巍与杨世忠、许雪娇、沙河口区钻艺石材专卖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巍,杨世忠,许雪娇,沙河口区钻艺石材专卖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93号原告孙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杨世忠,住瓦房店市炮台镇。被告许雪娇,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沙河口区钻艺石材专卖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许雪娇,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巍与被告杨世忠、许雪娇、沙河口区钻艺石材专卖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