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荆爱娟、王洪俭与王宝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爱娟,王洪俭,王宝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荆爱娟。申请执行人王洪俭。被执行人王宝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爱娟、王洪俭与被执行人王宝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752.71元,被执行人履行6546.04元,余款206.6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宝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