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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金与付增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付增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59号原告XX金。被告付增坤。本院在审理原告XX金与被告付增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增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金撤回对被告付增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芸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