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金与付增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付增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59号原告XX金。被告付增坤。本院在审理原告XX金与被告付增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增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金撤回对被告付增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芸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