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祝运华、熊高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02号申请人祝运华。申请人熊高兵。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祝运华、熊高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熊作烈与祝运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生子熊高兵。熊作烈与祝运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xxx房产一套。被继承人熊作烈于2015年11月25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熊作烈之妻祝运华、独生子熊高兵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熊作烈与祝运华共同所有的位于xxx房产,在被继承人熊作烈死亡后除50%产权为祝运华所有外,另50%产权为熊作烈的遗产,由祝运华继承;二、熊高兵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祝运华与熊高兵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