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同林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林,金燕,西华县国土资源局,西华县水利局,理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同林,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西华县城关镇西关外0107号。申请执行人金燕,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华县城关镇西关外0107号,系李同林之妻。被执行人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福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理六一,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城关镇友谊路高庄06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李同林、金燕申请执行西华县国土资源局、西华县水利局、理六一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