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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庆伟申请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伟,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伟,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法定代表人桑洪超,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148号��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