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强、詹萍与胡建坤、吕健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詹萍,胡建坤,吕健成,李苗苗,孙陆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151号原告王强。原告詹萍。被告胡建坤。被告吕健成。被告李苗苗。被告孙陆阳。原告王强、詹萍与被告胡建坤、吕健成、李苗苗、孙陆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强、詹萍以被告胡建坤、吕健成、李苗苗、孙陆阳已将下水道自行修复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强、詹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詹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