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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8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洪伟与王炳全、汪彩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伟,王炳全,汪彩莲,孙玉涛,任宪华,刘修平,李丹聚,陈波阳,冷奇,乔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65-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被执行人王炳全。被执行人汪彩莲。被执行人孙玉涛。被执行人任宪华。被执行人刘修平。被执行人李丹聚。被执行人陈波阳。被执行人冷奇。被执行人乔培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洪伟与王炳全、汪彩莲等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玉涛现有xxx号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玉涛所有的xxx号轿车xxx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