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葛益成与被执行人王青、李洪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益成,王青,李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葛益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黄岛区。被执行人王青,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洪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益成与被执行人王青、李洪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